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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31日,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《浙江省旅游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立足由“重管理”向“促发展”的立法方向调整,切实回应大众旅游时代的新形势、新需求。
《条例》将“促发展”作为核心方向,重点推动文旅深度融合。《条例》总结提炼近年来浙江的文旅深度融合工程、历史文脉赓续行动、“美在浙江”培塑行动、文旅消费品牌创建、入境旅游促进行动等经验,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需将优秀传统文化、地方特色文化、红色文化融入旅游产品开发、线路设计、展陈展示、讲解体验,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;鼓励博物馆、美术馆、纪念馆、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发挥旅游服务功能等。
《条例》还对乡村旅游、城市旅游、工业旅游等浙江特色旅游业态作了规定,并要求创新运动休闲旅游等业态与场景,拓展数字化旅游产品。
为提升游客体验,《条例》鼓励旅游经营者施行“旅游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制度”,并支持行业组织制定相关指引。目前浙江部分景区已试行该制度,未来有望推动形成良性市场风气,减少购物纠纷。
在“规范与安全”方面,《条例》直击行业乱象。例如,针对低价引流、“货不对板”、旅游团“层层转卖”等问题,明确组团社必须亲自组织游客出行,不得拒绝受托经营者承诺的服务标准,未经游客同意不得转委托,违规者将面临整改和罚款;针对景区有偿摆渡车投诉集中的情况,要求景区在提供有偿交通服务时,需同步提供其他合理通行方式,并明示路线、时间等信息。
此外,《条例》还从三方面构建健康产业生态:一是强化统筹,要求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多部门加强旅游项目规划指导,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;二是重视人才,提出建立外语翻译讲解人才库,破解入境游服务瓶颈;三是完善监管,建立节假日旅游投诉快速处理机制,明确游客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遇险的救助费用由组织者和本人承担。
据悉,本次修订是这部条例在2015年9月25日审议通过后,时隔十年的首次修订,新修订的《条例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。